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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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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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