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80只(个)。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4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备份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电商购样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2 检验依据
表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23 |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
3 |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 GB 31604.7-2023 | |
4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 |
5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
6 | 1,3-丁二烯特定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 | GB 31604.12-2016 | |
7 | 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 | GB 31604.16-2016 | |
8 | 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 | GB 31604.19-2016 | |
9 |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 | GB 31604.21-2016 | |
10 | 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 GB 31604.30-2016 | |
11 | 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 GB 31604.31-2016 | |
12 |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 | GB 31604.41-2016 | |
13 |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 PET 材质) | GB 31604.44-2016 | |
备注:本表中特定物质迁移限量或残留量项目应根据所抽查产品的具体材质品种在GB 4806.7-2023标准及相关公告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如针对具体材质品种无该项要求,则不需要检验。 |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24693-2009 聚丙烯饮用吸管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